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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90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已經 2011年 1月 19日國務 院第 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豪才律師】 本條規定了立法宗旨。 新條例的制定依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決定》及《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被依法廢止,本條較舊條例有如下重大轉 變: 一、將《拆遷條例》第一條中“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改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從強化行政管理到規范 行政行為,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執政理念的重大轉變, 說明規范公權和 保障私權的法治理念在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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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2011 年 1 月 21 日,國務院令第 590 號公布實施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以下簡稱新征收條例) 存在諸多漏洞和重大問題,應當由國務院盡快出臺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明確、規范相關內容。現提出以下建議, 請國務院參考。 第一章 總則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僅限于規范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不適用本條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法平 等協商解決。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并負責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