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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福建省創建省優質工程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工程創優,加快行業技術創新,提升建筑業整體 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發展壯大建筑業的若干意 見》(閩政[2006]11 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創建省 優質工程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省優質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設規模,經省工程建設質量 管理協會評審,由省建設廳確認并公布的優質工程。 前款所稱一定建設規模的具體標準由省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 負責制定。 第三條 省建設廳負責省優質工程創建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優質工程創建的監督 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要樹立質量品牌意識,大力開展省優 質工程創建活動。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標志性、紀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資建設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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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選辦法 (試行自 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 閩建建〔 2004〕37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創建活動 ,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 地管理規定》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規定》 , 得分值應大于 85分,其中推廣應用 “四新”技術項目得分應不少于 3分,由省建設廳授 予的一種榮譽稱號。 第三條省級文明工地的評選實行申報制 ,即由施工企業申報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推薦 ,省建設廳考核公布。 具體考核評審工作委托福建省建筑業協會建筑安全專業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省級文明工地實行 “動態管理 ”,經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省建設 廳備案后授予 “創建省級文明工地 ”牌子 ,工程完工后經省建設廳考核合格授予 “省級 文明工地 ”稱號和證書。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省級文明工地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