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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商品住宅建筑質量分戶驗收執行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住宅建筑質量管理,增強市場主體的質量意識,促 進我區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粵建管字 [2008]96 號《關于實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的指導意見》 等國家技術標準和文件的要求, 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開發建設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 住宅建筑質量分戶驗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住宅建筑是指可進行交易買賣,供居住使用的 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規定所稱戶是由使用面積和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元。 第四條分戶驗收應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必須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 主體結構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節能分部工程)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并已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