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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設施檢測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設施檢測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防雷行政許可的公 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及有 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防雷設施檢測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在實施防雷行政許可時,委托具備 防雷設施檢測專業技術資質的機構對防雷設施進行技術檢測的行為。 第三條 具備防雷設施檢測專業技術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對防雷檢測技術結論承擔 法律責任。 第四條 義烏市氣象局為防雷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 第五條 義烏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義烏市防雷設施檢測所為防雷設施檢測的實施機構。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在對下列事項作出防雷竣工驗收行政許可之前,應當進行防雷檢 測: (一)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竣工驗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防雷檢測的事項。 第七條 申請人設計或者建造的防雷設施應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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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防雷設施檢測收費標準 轉發關于核定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復函 穗價函〔 2004〕275號 市氣象局: 現將《關于核定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復函》 (粵價函 〔2004〕409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并通知有關單位到我局換領 《廣 東省收費許可證》。 附件:關于核定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復函 (粵價函 〔2004〕409號)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聯系電話: 86196863 主題詞:轉發防雷檢測收費 抄送:市政府辦公廳,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建委,市地稅局,市物價局 價格監督檢查分局。 廣州市物價局辦公室 2004年 8月 16日印發 附件 粵價函〔 2004〕409號 關于核定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復函 省氣象局: 《關于防雷收費項目和標準試行期滿要求正式頒布施行的請示》 (粵氣〔2004〕 116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