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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國氣象局令第11號現發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長秦大河二○○五年一月二十八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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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 主管機構的縣(市) ,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 原則。 第四條下列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