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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3.1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接閃網、接 閃帶或接閃桿,也可采用由接閃網、 接閃帶或接閃桿混合組成的接閃器。 接閃網、 接閃帶應按本規范附錄 B 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 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 10 m×10 m或 12 m ×8 m的網格;當建筑 物高度超過 45 m時,首先應沿屋頂周邊敷設接閃帶,接閃帶應設在外墻外表面 或屋檐邊垂直面上, 也可設在外墻外表面或屋檐邊垂直面外。 接閃器之間應互相 連接。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1、 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 規范第 4.2.1條 2款的規定。 2、 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 1區、 21區、2區和 22 區爆炸危險場所的自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