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8KB
頁數: 3頁
福建省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建設 部 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知 閩建房 [2008]18 號 福建省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建設部 財政部《住宅專項維 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各縣(市)房管局、建設局、財政局: 現將建設部、 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建設部、 財政部令第 165號)(以 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就該《辦法》中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做如下明確,請各 地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 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的標準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 造價的 5%至 8%。具體比例和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由設區市、縣(市)人民政 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