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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 9月 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7號發布 根據 2006 年 12月 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 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 2011年 1月 8 日《國務院關于 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 2013年 12月 7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1]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 調節土地級差收入, 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 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 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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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頁碼:1 法緣博客 專注律師營銷實戰與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福建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 【頒布部門】福建省人大 (含常委會) 【頒布時間】2009-09-01 【實施時間】2010-01-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節約資源,促進清 潔生產,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經濟、社會、環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銷售、運 輸、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水泥的生產和使用應當堅持限制袋裝、發展散裝的原則,并通過推行 應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促進散裝水泥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