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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監印人員 第一條 各公司公章及董事長職章之監印人員應簽請本企業董事長核定 后使用。 第二條 特定業務專用的圖記及董事長職章、 公章、總經理職章之監印人 員應簽請各公司總經理核定后任用。 第三條 各部門主管的職銜簽字及部門章由各部門主管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 監印人員不在時, 應由代理人代為監印, 代理人的任用應依前三 款的規定簽準或指派。 印章蓋用 第五條 行文時應依行文判刑權限的規定判行送請蓋印人員依行文名義、 署名及印信借用的規定于函件、文稿及底本上用印。 第六條 其他文件需差用印章者, 經辦人應填具“蓋用印章申請單”一式 二聯,經呈準后憑以申請用印,監印人員除于文件上用印外,還應于“蓋用印章 申請單”正面加蓋使用的印章,并收存第一聯,第二聯退回經辦部門再查。 印色使用 第七條 公章、職章以紅色印泥或紅色打印水用印。 印章管理 第八條 公章、董事長及各公司總經理之職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