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span class="single-tag-height">10KB
頁數: 5頁
精品 welcome 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 3.3.1(強)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 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 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 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 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 1.00h 的 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防火分隔之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 施。 3.3.5 (強)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墻和 1.00h 的樓板 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 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 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
格式:pdf
大?。?span class="single-tag-height">363KB
頁數: 3頁
1 / 3 防火墻、防火隔墻設置場所匯總 一、防火墻設置要求 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 、梁等承重結構上,框 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 層廠房 (倉庫 )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 1.00h 。其他 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 0.50h 時,防火墻應高 出屋面 0.5m 以上。 2. 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 4.0m ,且天窗端面 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3. 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墻兩側 的外墻均應為寬度 均不小于 2.0m 的不 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 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