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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地下水自動監測系統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市地下水自動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的設 備管理,提高使用部門的管理水平,保證監測系統設備正常運行,使其在地下 水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提高工程的社會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測系統管理分為運行管理和維護管理。運行管理是指監測系統 的日常應用管理;維護管理是指系統系統故障診斷與排除、軟件升級、站房維 護和設備更新等。 第三條 監測系統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和屬地管理。中心負責全市監測系 統的運行與維護管理。各區縣分中心負責轄區內的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 并協助中心對轄區內的監測系統進行管理。監測系統的故障維修委托專業人員 負責。 第四條 分中心應明確工作職責,安排監測系統管理人員,負責分中心監 測系統的管理工作和日常維護。人員如有變動,須通知中心,以便安排培訓。 第五條 建立健全各類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實行規章制度上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