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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合肥市關于地下室、陽臺等建筑面積計算的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房產局、規劃局 , 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 《合肥市關于地下室、 陽臺等建筑面積計算的規定》 已于二 O一一 年十二月一日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 合肥市規劃局 二 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關于地下室、陽臺等建筑面積計算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項目中地下室、陽臺、飄窗、設備平臺和露 臺等建筑面積的計算規則, 結合其它城市經驗和本地實際情況, 現對《合 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關于印發合肥市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指 標計算有關規定的通知》(合規【 2010】45號)、《合肥市房屋建筑面 積補充規定規定》(合房【 2010】196號)中涉及的內容作如下解釋和 補充規定: 一、《合肥市關于地下室、陽臺等建筑面積計算的規定》(簡稱本 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范圍內的各類建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