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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修訂案 ) [1998 年 9月 28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六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辦法》 第十三條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 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 )新建十層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條第 (一 )項外的民用建筑, 按地面建筑總面積的一 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國家一類重點城市百分之 五,國家二類重點城市百分之四,國家三類重點城市百分之三, 其他城市 (縣市區 )百分之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所轄的建制鎮參 照其他城市標準執行。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規劃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保稅區、 工 業園區、高校園區、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區和統建住宅等其 他民用建筑項目,應當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