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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點:對工程量的爭議問題 在工程款支付的過程中, 確認完成的工程量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只有確認了完成的工程 量,才能進行下一步的結算。 (1) 工程結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 16條規定了工程結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1)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逾期未答復的, 竣工結算 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3)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 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 并可以在提出之日 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4)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 應當委托工 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 結算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