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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壓電梯監督檢驗規程(試行) 國質檢鍋 [2003]358 號 關于印發《液壓電梯監督檢驗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液壓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液壓電梯 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 督局令第 13號),總局制定了 《液壓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試 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 請及時報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 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液壓電梯監督檢驗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液壓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 規范液壓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 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 本規程。 第二條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開展液壓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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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壓電梯監督檢驗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液壓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液壓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 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制定本規程。 關聯法規: 第二條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 (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開展液壓電梯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 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 要求與方法。 如采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 須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的液壓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 的內容進行檢驗; 在用液壓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 每年進行一次檢驗。 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液壓電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液壓電梯,進行設備大修后,應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參照國際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