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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安全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 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確保職 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變配電系統及 電氣設備、 儀器的設計、制造、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第三條 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的帶電作業和高空作業均應按原 第一機械工業部《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企業要在廠長、總工程師領導下,指定有關業務部門主 管電氣安全工作、保證電氣安全。 第五條 一切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凡違反本規 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經濟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 維護檢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 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 后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癔病, 癲癇病,神經官能癥,精神分裂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