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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有調整 【 字號 大 中 小 】保護視力色: 【打印】【收藏】【關閉】 記者從市地稅局了解到,根據《轉發廣州市物價局等四部門關于 調整我市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增價 [2010]24 號) 規定,從 2010 年 7 月 1日起,我市堤圍防護費執行新的征收標準, 原增城市物價局、財政局、 水利局《關于調整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的 通知》(增價 [2001]19 號)同時廢止。 據了解,我市堤圍防護費新的征收標準具體為: 一、農工商、建筑、交通運輸、金融保險、房地產和社會服務等 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發電企業按年電力總產值,供電企業按年 售電收入總額,銀行按當期利息收入,保險公司按當期保險費收入, 按 1‰計征。 二、從事專業批發的商業企業按營業 (銷售)總額的 0.5‰計征。 三、外貿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按 0.3‰計征。 四、對不便按營業額計征的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