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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個體工商戶納稅定額核定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個體工商戶納稅定額核定 (以下簡稱定額核定) 工 作,統一定額核定方法、標準和程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收管理法? 及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國 家稅務總局令第 16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定額核定, 是指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有關稅收法 律、法規及本指引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 期、一定經營范圍的應納稅經營額(不含開出發票額,下同)或所得 額進行核定。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廣州地區范圍內 (包括番禺區、 花都區和 從化市、增城市,下同 )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采用定期定額征收 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簡稱雙定戶) 。對于經營規模較大, 達到各區(市) 地稅局重點稅源管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不適用本指引。 個人承包承租戶、個體醫療機構、個人獨資企業以及臨時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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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 總局令【 2006】第 016 號 發布時間: 2006 年 08月 30日 狀態: 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 16 號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已經 2006年 6月 28日第 2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國家稅 務總局局長: 謝 旭 人 二○○六 年八月三十日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 (以下簡稱定期定額 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 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 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 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