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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3號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 已經 2008年 2月 17日市第 13 屆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8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長:張劍飛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 1 - 長沙市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 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 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施、 協調、監督和管理并設立征地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征地方案; (二)發布征地公告并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 (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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