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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 【法規名稱】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全文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號 【頒布時間】 2010-7-15 【實施時間】 2010-8-15 【正文】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業經 2010年 6月 30日本溪市第十 四屆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0年 8月 15日起施 行。 市長 王世偉 二 0一 0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環境質量, 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 境和方便的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遼寧省實施〈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含與其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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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2010 年 6 月 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 年 7 月 15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號公布 自 2010 年 8 月 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環境質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境和方便的 生活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遼寧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 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住宅建筑間距管理及日照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 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筑間距 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