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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18 號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予公 布,自 2004年 9月 11日起施行。 部 長 金人慶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 一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 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 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 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采購單位”)進行政府采 購貨物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 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 理機構。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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