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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部關于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 建規〔 2008〕21號 (2008 年 1 月 30日 )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局(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 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 )于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 ,現 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 《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十幾年來《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施行的基礎上, 及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 特別是近十年來我國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 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所制定的法律。 《城鄉規劃法》的施行,將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的 綜合調控作用,在城鄉經濟發展與建設中,加強對自然資源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合理利用, 加強對環境的保護, 堅持社會的平衡發展, 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