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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規劃設計規范》(試行) 頒布單位公安部 /建設部 頒布日期 881003 實施日期 890101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大、中城市和重點旅游區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專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筑用地范圍之內。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國家標準 GB5768-86《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 施劃交通標線。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 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 地道和橋梁、隧道 引道須大于 50 米;距離交叉路口須大于八十米。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于 50 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 2個;大于 500 個時,出入口不 得少于 3 個。出入口之間的凈距須大于 10 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于 7 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建筑所屬車輛的停車位指標。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停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