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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 ( 2008 年 8月 21 日 ) (2008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 號公布, 根據 2010 年 12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令第 52 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 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 等 148件市 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 保障市民身體健康, 依據《城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 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 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 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實施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 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 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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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1 .1 為了引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發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 處理水平,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 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政策。 1 .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簡稱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 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 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1 .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垃圾從收集、運輸,到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 擇應用,指導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則、立項、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引導相關 產業的發展。 1 .4 應在城市總體規則和環境保護規則指導下,制訂與垃圾處理相關的專 業規則,合理確定垃圾處理設施布局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 鼓勵進行區域性設 施規劃和垃圾集中處理。 1 .5 應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