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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化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100 號 《城市綠化條例》已經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國務院第一 ○ 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 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 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 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 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應當依照國家有關 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六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由人民政 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 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