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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發布日期: 2008-09-11 (1995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 2003 年 1 月 2 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的 次修正 ,根據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 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發展供水事業,保障城 護城市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 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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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1995年 12月 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3年 1 月 27 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04年 6 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發展供水事業,保 障城市用水, 維護城市供水、 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 依據國家《城市供水條例》 和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 (以下簡稱供水企業) 以城市公共供水工 程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