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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條例 頒布日期: 1994/07/19 文號: 國務院令第 15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 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 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選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 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 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 劃。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 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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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文最新推薦 ------------------------------------------------------ 1 / 20 城市供水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生活、生 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需要,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 關 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 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xxx 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門)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 市供水管理處(以下稱市供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南區、市 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城市供水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各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