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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CJ/T 206—2005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供水水質要求、水源水質要求、水質檢驗和監測、水質安全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 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單位, 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圍內的供 水水質應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水質要求。用戶受水點的水質也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水質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 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CJ/T 141 城市供水 二氧化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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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城市供水條例 (1994年7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 158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 產用水和其他各 項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 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 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 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 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 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