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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GB 50282 —98 取水指標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GB 50282—98 城市用水量 2.2.1 城市用水量應由下列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應為規劃期內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居民生 活用水、工業用水、公共設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總和。 第二部分應為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 的總和。其中應包括:工業和公共設施自備水源供給的用 水、河湖環境用水和航道用水、農業灌溉和養殖及畜牧業 用水、農村居民和鄉鎮企業用水等。 2 .2.2 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應根據城市的地 理位置、水資源狀況、城市性質和規模、產業結構、國民 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業回用水率等因素確定。 2.2.3 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預測宜采用表 2.2.3 -1 和表 2.2.3-2 中的指標。 表 2.2.3-1 城市單位人口綜合用水量指標 (萬 m3/(萬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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