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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建立溝通快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反應 快速、處理及時、 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監督機制, 根據有關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銅陵市行政區域內的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銅陵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下設市數字化城 市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各區政府應設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化城市管理, 是指依托統一的城市管理數字化信息平臺, 運 用單元網格管理方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方法,派出城市管理監督員,利用信息采集器 采集網格內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過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務派遣、任務處理、 處理反饋、核實結案和綜合評價七個環節進行城市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間的城市管理公共設施,包括公用設施類、道 路交通設施類、市容環衛設施類、園林綠化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