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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本條規定制定本規范的目的是根據建設部頒發的 《工程建設標準》 有關條款的規定 制定的。 1.0.2 工程地制裁勘察按專業可分為城市規劃、 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 程、鐵道工程、 公路工程和核電站工程, 以及地下工程等工程地質勘察。雖然都是工程地質 勘察,但它們的目的、要求、方法、評價等得有所不同的,有它們各自的側重點和特點。本 規范是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待業標準,適用于種類城市規劃的工程地質勘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指定按行政建制 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 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 四條規定: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 50 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 郊區非農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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