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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核準 1.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 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 號)、《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 質管理規定》( 2001 年 1 月 23 日建設部第 84 號令) 2.條件: (1) 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2)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20 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 2 人,建筑、 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 5 人; (3) 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4) 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 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5) 注冊資金不少于 20 萬元; (6) 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 10 平方米。 3.審批程序: (1) 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向所在地縣(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