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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目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養護維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臨時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六章 橋梁設施管理 展開 編輯本段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 年 10 月 2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占 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有關項目批準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許可 手續。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占用的,申請人應當交納占路費 和占路損壞修復保證金。 ” 二、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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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 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條例所稱城市道路包括市區和城鎮范圍內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 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 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 和路政管理。 第四條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 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 市市政局所屬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 稱市市管處)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的具體管理工作, 并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 許可和行政處罰。 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 (以下簡稱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