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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根據 2006年 8 月 16日《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 法〉的決定》修正)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03 年 7 月 14日長沙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 2006年 8 月 16日《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長沙市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 第二條 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城市規劃重大事項的決策, 審查城市規劃的重要方案, 監督城市規劃的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詳細規 長沙縣、望城縣行政區域內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地域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市規劃行政主管 部門統一管理或委托所在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實行委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