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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使用權 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 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 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 特征: ( 1)取得的土地使 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 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 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 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 2)取得的土 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 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 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 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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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和土地用途改變出讓金收取政策調整 ——政策部分補差到市場化全額補差 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土地用途改變是不動產投資者經常采用的投資方式。在不 良資產投資中,由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銀行債權資產貸款期一般較早, 存在大量劃撥土地、工業用地抵押的情況。投資者受讓不良資產包以后,在處 置過程中往往面臨劃撥地轉出讓、工業地變住宅商業用地的問題。 2007年 8月 22日,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臺《 關于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和土地用 途改變出讓金收取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國土資發 [2007] 338 號)(下稱 338 號文),該通知的規定自 2007年 9月 1日起執行。該文件的出臺,使成都市劃 撥土地補辦出讓和土地用途改變出讓金收取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對從事不良資 產投資的投資人產生重要影響。 一、338號文出臺之前的政策 在 338號文出臺之前,成都市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和土地用途改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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