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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小學、幼兒園的安全保衛工 作,切實保障廣大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根 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教育部等十部委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 序八條措施》、《關于切實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的通 知》(臺市委辦發 [2010]24 號)等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學校(幼兒園)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 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幼兒 園等。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學校(幼兒園) 安全保衛工作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學校(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單位負 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的管理職 責,全面掌握中小學、幼兒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