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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監察, 防止和減少事故, 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是對超高壓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壓容器的生產 (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 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特種設 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 并且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監察工作。 第三條本規程適用范圍如下: (一)本規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超高壓容器: 1.設計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100MPa ; 2.內直徑大于等于 25mm ; 3.介質為氣體、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二)本規程適用的超高壓容器除本體外還包括: 1.超高壓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者裝置用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 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 封面、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