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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局移動存儲介質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保密移動存儲介質的管理, 確保國土資源信息 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 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公司關于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結 合我局實際,制定出《邵陽市國土資源局移動存儲介質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存儲介質, 是指用于存儲國家、 企業秘密信息的 硬盤、軟盤、 U盤、光盤、磁帶、存儲卡等存儲介質。 一、本單位移動存儲設備要進行編號,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 借于他人的,必須征得單位領導同意,并進行借還時間、借用人、審 批人等詳細登記。 二、新購計算機、移動存儲等設備,要先進行保密標識和登記, 再發放使用。 三、如使用移動設備轉移存儲保密數據,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 在使用后立即刪除保密數據。 四、使用光盤備份的保密數據要登記編號,分類存放。 五、非本單位的移動存儲設備一律不得和涉密計算機連接。 六、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