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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關于印發《中國農業銀行承兌匯 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頒布單位】農業銀行 【頒布日期】 19970917 【實施日期】 19970917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 為了規范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轉貼現業務,促進銀行承兌 匯票業務的穩定、健康發展,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 中國人民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制定 了《中國農業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管理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實施細 則》)。現將《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 照執行。 一、各級行要結合工作實際, 組織信貸、會計等相關人員認真學 習、領會人民銀行有關文件和《實施細則》精神,進一步提高銀行承 兌匯票業務的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據《實施細則》的要求,積極落實各項措施,各部 門要嚴格按照《實施細則》 規定的具體操作規程,實施銀行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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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 甲方 (買入方 ): 乙方 (賣出方 ):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以下簡稱《票據法》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 結算辦法》 (以下簡稱《支付結算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 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 1.銀行承兌匯票: 指由中國境內經核準經營商業匯票業務的商業銀行所承兌, 以人民幣 計價的銀行承兌匯票。 2.轉貼現: 指乙方為了取得資金, 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甲方轉讓 的票據行為。 3.轉貼現日:即轉貼現起息日,是指甲方將實付金額劃至乙方的指定賬戶之日。 4.轉貼現期限:自轉貼現起息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票據到期日為法定休假日時順延。 利息計算按照《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同城算頭不算尾,承兌行在異地 的應另加 3 天的劃款日。 第二條 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