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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標準 (一)甲級 l 、從事建筑設計業務 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 5項 工程等級為一級 或特級的工程項目設 計并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 10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干中建筑、結構和其他專業人員各不少于 8人、8人、 10人;其中一級注冊 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于 3人。 4、獲得過近四屆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優及以上級別評優的建筑設計 三等獎及以上獎項不 少于 3項,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設計標準、 規范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 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 工作。 5、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 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鍵全。 6、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專職技術骨干每人 15平方米。 (二)乙級 1、從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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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 則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建 設部第 60號令 ),結合建筑工程設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二 )本標準中建筑工程設計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業建筑的總平面設計與單體設計。 即建筑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 建筑物構筑物設計、 結合城市建設與民用建筑修建 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 工廠廠前區、 工廠生活區設計等, 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 所有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如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各類管網管線設計、園林綠化設計、 室內外環境設計與裝修、動力、煤氣、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設施等 設計內容。 (三 )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邊遠地區及經濟不發達地區如確有 必要設置丁級設計資質, 需經省、自治區、 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設部同意后方可批 準設置。 二、 分級標準 (一 )甲級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