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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財稅 [2008]152號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新規細節進一步明確 時間 :2009-09-12 15:52來源 :未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 題的通知》(財稅 [2008]152 號),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了 重新調整。對比新舊規定,新規中明確了更多細節。 如何界定計入房產原值的房產和附屬設備 對于房產概念的界定,財稅 [2008]152 號文件并無新規定。可比 照的文件有以下幾個: 財稅地字 [1987]3 號文件中明確規定,房產是 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 (有墻或兩邊有 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 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 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 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房產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