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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加強工程施工質量管 理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有效的提高工程質量 以及防范重傷及 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切實保障員工人身財產安全, 根據公司《安 全生產責任制》、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等有關文件,結合公司 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 是指公司安委會及公司 安全管 理機構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導致發生安全 生產事故,或未及時排除、治理安全隱患 ,或經常出現安全生產問題, 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嚴峻的下級機構, 或出現重大施工質量問題, 依照 本辦法進行問責告誡談話, 要求其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 并承擔相應 責任的制度。 第二條 約談對象 (一)發生事故或存在問題的分公司、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或分管 安全生產領導; (二)其他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約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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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威海市漁業安全管理工作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和落實安全工作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 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和減少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和涉 外事件的發生,提高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行政執行力,根據有 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漁業安全管理約談,是指市漁業行政 主管部門對有關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市、區漁業行政 主管部門對所屬有關沿海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基層漁業安全 管理組織、個體漁船所有人(經營人) ,因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 職責、未及時排除和治理重大安全隱患、存在非法違法行為導 致發生漁業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以及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工作 而采取的約見談話措施。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有關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沿 海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基層漁業安全管理組織主要負責人或 分管負責人、個體漁船所有人(經營人) 。 第四條 下列情形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相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