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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救護規程 (1995 年 7 月 24日 煤安字 [1995]376 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迅速有效地處理礦井事故, 保護煤礦職工生命安全, 減少國家資源和 財產損失,適應煤炭工業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程。 煤炭工業的各個部門、 各級領導干部及從事煤礦救護工作的職工, 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 規程。 第二條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的專業隊伍,是職業 性、技術性組織。 第三條 煤炭系統建立軍事化的礦山救護管理體制,礦山救護隊實行軍事化管理。 第四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 堅持安全第一; 堅持“加強戰 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原則,切實做好礦井的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工作。 礦山救護指戰員在進行礦井安全預防檢查時, 履行安全檢查員的職責, 行使安全檢查員 的權力。 第五條 各省 (區 )煤炭管理機構必須合理規劃,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