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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 111號令, 2008年安徽 省人民政府第 211號令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 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安裝 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 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 第三條 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筑工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省融資的建筑工程,使用國際組織 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 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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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工 程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安裝與 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 工、監理的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單位(含國有、集體單位投資占控股地 位的單位)投資建設的和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建設的下列建筑工 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一)建筑面積在 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 5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 施工; (二)建筑面積在 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 5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 勘察、設計、監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建筑工程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