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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 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 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 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 安部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 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