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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 (JTJ 211—99) *注:本篇法規中的航道邊坡坡度和設計船型尺度部分已被《交通部關于發布 <海港總 平面設計規范 >(JTJ211-99)局部修訂(航道邊坡坡度和設計船型尺度部分)的通知》 (發 布日期: 2002年 12月 17日實施日期: 2003 年 3 月 1 日)修訂 1.0.3 海港總平面設計應貫徹節約岸線、節約用地、節約能源和安全生產的方針,保 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選擇應符合國民經濟發展和沿海經濟開發的需要, 并應滿足港口合理布局 的要求。港口的性質和規模應根據腹地經濟、客貨流量及集疏運條件確定。 3.1.2 選址應根據港口性質、 規模及船型, 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則, 合理利用海岸資源, 適當留有發展余地,并應進行多方案比選。 3.2.11* 選址應充分考慮港口工程與泥沙運動間的相互影響, 避免導致港口嚴重淤積 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