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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產稅實施辦法 (1986 年 11月 1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據 2011 年 10 月 20 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 2011〕第 10號修訂)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的規定,制定 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三條 凡在征收房產稅的地區范圍內,已構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應 由其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納 稅人)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個別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設區的市、縣(市)地方稅務 機關批準,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需統一規定減稅、免稅的,由省財政 部門確定。 第五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的確定:( 1)依據納稅單位固定資產賬頁記載的金額確定; (2)未記入固定資產賬戶,但按有關的財務制度規定,房屋累計造價已達 到固定資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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