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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0.1 為落實公路工程監理制度,實現對工程質量、費用、進度、安全、環保的科學有效監督和管理,使監理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實施工程監理制度的各級公路項目的施工以及養護大、中修監理。 1.0.3 本規范所稱監理單位為具有法人資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 本規范所稱監理機構是指由監理單位派出,并代表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合同的監理組織。 本規范所稱監理人員為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從事公路工程監理的人員,及具有初級技術職稱和公路工程監理培訓證書并從事公路工程監理的技術人員。 本規范所稱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在監理合同期限內對工程質量、費用、進度、安全、環保等的監督和管理活動。 1.0.4監理應依據以下文件開展工作: 1.國家與地方法律、法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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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印發《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 來源:質監總站 日期: 2010-03-15 10:48:37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 (交)工驗收及質量鑒定工 作,交通運輸部于近日印發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 施細則》(交公路發〔 2010 〕65 號)。該細則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關于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 通知》(交公路發〔 2004 〕446 號)同時廢止。細則中對公路工 程交竣工驗收及質量鑒定等環節進行了局部修訂和完善。 質監總站 二 O 一 O 年 三月十二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 ,根據《公路工程竣(交) 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階段,